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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起诉的注意时效

2020-10-01 来源:好走旅游网

1,有适格的原告,即原告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原告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法人,其他组织也可。

2,有明确的被告,不要求有正确的被告(就是说,某人在法律关系上不是合适的被告,但原告就想告他,这也是可以立案的),并且被告真实存在。

3,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要具体;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若是遇到他人借钱不还的情形,债权人若是只有借条也是可以向法院起诉的,但若是该借条书写不规范,但是不能从借条之中看出债务关旭存在的,那么起诉请求可能会不被法院受理。任何不受理诉讼请求的情形,法院都会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一、凭借借条起诉法院不受理怎么办?

凭借借条起诉法院不受理首先需要了解法院不受理的原因,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了解持有借条起诉法院不受理的原因:

1、该法院是否属于本案件受理管辖的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借款合同涉及案件的管辖法院规定如下:

(1)口头民间借贷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书面借款合同纠纷,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如果不是按照以上的规定到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去起诉,即使其他材料再齐全,法院当然是不会受理的。

2、原告是否具有债权人资格?

民间借贷诉讼的原告需要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即债权人资格,不具有债权人资格而起诉,法院当然也不会受理。

需要注意的是,假如原告是债权人,但是借条等债权凭证上却没有载明其姓名,这时候起诉,法院会受理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法院是会受理的,除非诉讼中被告提出有理由的抗辩,否则法院会认定原告具有债权人资格。

3、被告身份是否确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必须具有明确的被告,即原告要法院提供被告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身份信息,这里面尤其要注意写清楚住址和联系方式,住址是法院给被告发传票的依据,联系方式是法院用来联系被告,所以这个联系方式一定是能打通的,总之,如果法院连被告是谁,怎么联系都不知道,下面的程序就无法就行,法院当然就不会受理这个案件,当事人可不能指望法院替你找人,这也是不切实际的。

4、民间借贷是否涉及集资诈骗等犯罪?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5、借贷诉讼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注意,诉讼时效并不影响起诉权,只是影响胜诉权,因此我们把这一个因素也列为影响案件正常进展的一个方面去考虑。

诉讼时效一般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算,时效为3年。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说的是借条的诉讼时效问题,欠条与它不同。

(1)债权债务人约定还款期限的,以约定为准。

(2)需要强调的是,在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中,债务人归还债权人的借款的时间尚未确定,即债务人应当归还借款,但由于期限待定,所以债务人在法律上不存在归还的义务。在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前,债权人也没有权利要求债务人立即还款。

而诉讼时效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算。故在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中,只有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后,债务人才有义务归还借款,债务人才有可能不履行还款义务从而侵犯到债权人的利益,从而诉讼时效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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