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合同的履行者,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如果基金管理公司存在欺诈、误导等违法行为,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是,如果投资者存在恶意操作、谎报情况,导致投资损失,基金管理公司不需要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之一违反合同义务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履行结果严重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照约定向投资者履行义务,致使投资者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九条: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法规定,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监管责任。
综上可知,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如果存在违法行为导致投资者受到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是,如果投资者存在恶意操作、谎报情况,基金管理公司不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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