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的证据,均可以作为证明起诉敲诈勒索罪的证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裁掉“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另外,敲诈勒索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恐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恐吓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理。但是,如果行为人敲诈勒索数额较小的公私财物的,不以犯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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