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申诉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民事诉讼申诉期限,一般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民事申诉期限是多久
民事案件的申诉期限是裁判文书生效后6个月之内。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根据法律规定,一审民事诉讼程序大致分以下几个阶段: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裁判。每个阶段又由于情形不同而规定了不同的合理期间。这些规定是判断法官执法过程是否合理的依据。期间的规定包括以下几种:
(1)法院收到起诉状后,认为符合条件的,7日内立案;认为不符合条件的,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2)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
(3)法院收到答辩状起5日内将副本发送原告;
(4)法院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后,3日内告知当事人;
(5)开庭3日前通知各方当事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
(6)当庭宣判的,10日内发送判决书。
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审理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简易程序适用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案件,其余则适用普通程序。以上列举的是普通程序的期间规定,简易程序则不受第(4)、(5)项的限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上级法院批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我国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
对一审裁判不服的,允许当事人上诉。对裁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2日起10内提起上诉;对判决不服的,在接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
三、2022民事诉讼法申诉期限如何规定的
民事诉讼法申诉期限如何规定的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申请再审期限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新法条讲解:本条内容的重点就是时间的变化。再审期限由原来法律规定的两年改为现在的六个月,其中2013年1月1日之前没到2年再审期限的案子再审时间全部截止到今年6月31日。
在法律实务中,时间的规定是相当准确和严格的,尤其是失效和期间。如果因为没有注意到本条期限的改变而错失最佳的再审起诉时机,导致不能提起再审,就追悔莫及了。
最高院民事再审应当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1、再审申请书。(几个当事人就要交几份,自身也算在内。比如原告、被告、第三人各一个,就要交三份。都必须是原件。)
2、一审生效裁判文书。(一份,复印件即可。)
3、二审生效裁判文书。(一份,复印件即可。)
4、再审生效裁判文书。(如果有的话就提交。一份,复印件即可。)
5、申请人身份证明。(适用于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情况。如果当事人亲自去办,就要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并带原件让法官核对。如果是委托律师办理,则只要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法官核实律师证原件即可。)
6、营业执照。(适用于申请人是法人的情况。一份,复印件盖公司公章即可。)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适用于申请人是法人的情况。一份,要求原件。)
8、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适用于申请人是非法人单位的情况,比如合伙企业。一份,要求原件。)
9、授权委托书。(一份,要求原件。)
10、代理人身份证明。(要求代理人提交身份证或律师证复印件一份(律师证复印件盖律所公章),并带上身份证原件或者律师证原件,让法官核实。)
11、律师事务所函。(适用于律师代理的情况。一份,要求原件。)
12、原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一份,复印件即可。)
13、支持申请再审事由的有关证据。(一份,复印件即可。)
14、提供光盘。(提供再审申请书、一审判决书、二审判决书的电子文档,要求WORD格式,一份,需制作成光盘。如果存在重审的情况,发回重审的裁定,重审判决书等也要制作成电子文档。)
特别提醒:以上材料就按上述顺序排列整理好即可(否则法官还得让你重新排列整理),这样可以直接交给法官。因为我写的上述材料项目及排列顺序都是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诉讼材料收取清单》列明的。另外,不要将一审、二审裁判文书装订在证据材料册子里(因为一二审裁判文书需要按照我上面写的顺序单列的,遇到苛刻的法官可能会让你拆开),如果一定要将裁判文书作为证据使用,那就在证据材料之外再多准备一份裁判文书。二、再审申请书注意事项
申请再审
1、申请再审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再审申请,申请再审人应是原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以及原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继受人及其近亲属。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2、申请再审应向哪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3、对民事案件提出再审请求有什么限制
申请再审人对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是针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错误而提出的,故民事案件申请再审人提出再审请求不得超出原审诉讼请求。
申请再审人在民事再审案件审理过程中不得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原审已反诉的除外)。
4、民事案件申请再审立案与再审立案是否相同
申请再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对符合申请再审条件的民事案件进行申请再审立案。申请再审立案的民事案件只有经复查后,申请再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再审条件之一的,案件才能进入再审程序,予以再审立案。
5、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6、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7、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什么材料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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