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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损害案件责任承担如何区分?

2021-04-08 来源:好走旅游网

随着农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国家扩大农民消费政策的逐步出台,农民改建或新建住房的风气日浓。

①但当前农村建筑市场秩序不甚规范,多数农村建筑队没有一定的组织形式,大多由个体工匠自行招募组织起来,既没有工商企业登记,也没有建筑施工资质,以致建筑质量无法保障,而且松散的管理、薄弱的安全意识及简陋的劳动工具极易导致损害事件发生。同时农村建房所涉及的各种法律法规和行政性规章制度都很不完善,审判实践中对因农村建房引起的案件的处理也遇到了许多法律问题,当事人矛盾大,法官处理有难度。鉴于此,笔者结合相关规定对以下几方面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农村建房是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的认定

在农村建房过程中一旦发生事故,对于建房属于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成为认定责任的前提和关键。因为在法律上,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的法律后果具有原则性的差别。如果属于雇佣关系,个体工匠在雇佣活动中受伤,雇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属于承揽关系,个体工匠在承揽活动中受伤,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定作人存在选任或指示的过失。因此发生人身伤害事故,个体工匠方往往主张按雇佣关系承担责任,而建房户则往往以承揽关系进行抗辩。而在实务中,由于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也必须付出一定的劳动,这一点与雇佣关系中雇员付出劳动义务如出一辙,并且在农村建房中,即使是承揽活动,建房户往往在建房中也有指示和管理活动,有的甚至自己参与建房,并提供相应的工具等。因此如何区分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是审理农村建房纠纷的难点。

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法律关系,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独立完成主要工作,其标的是工作成果。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提供劳务,雇佣人给付报酬的法律关系,以提供劳务为标的,受雇人只要按照雇佣人的指示提供了劳务,而无须再问劳务是否产生了雇佣人可期望的结果,受雇人就有权要求雇佣人给付报酬。

②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在于:

①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

②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

③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

④是继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

⑤当事人一方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相对方的业务和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

在目前农村建房中,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均存在,并且常存在两者并存情况。在雇佣关系中,往往由建房户雇佣个体工匠和个别帮工进行施工,施工材料、施工工具等由建房户提供,个体工匠只负责提供劳务,而且雇佣关系中,在农村雇员往往在建房户家吃饭,建房户按日支付固定的劳务费。而对于承揽关系,农村建房主要存在两种形式:一种是“大包工”,一种是“小包工”。“大包工”一般是建房户自己备好原材料后,一切施工过程建房户不再参与。“小包工”是建房户自己备好原材料交给施工方施工,施工过程中建房户根据不同情况也有不同程度的参与,对施工方往往还进行指挥、安排、监督、管理,如提供劳动工具,在包工队人力不够时,有的建房户还要请人帮忙。在实务中大包工的法律关系较好认定,而对于小包工与雇佣关系的区别较难认定。遇到这种情况,应该综合分析多种因素,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认定。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所提供的仅仅是劳务,所支付的报酬也仅仅是劳动力的价格,可以认定为雇佣,反之则是承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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