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的审批权限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征收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土地管理法将这项权力集中于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改变了土地征收权分散行使的现象。
一、国家建设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程序是什么
需要分不同的情况;但是都是必须先经过批准,看情况是需要国务院批准还是其授权机关批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被农民占用是否可以强制征用农民土地
农村政府不可以强制征用农民土地。农村政府没有征用农民土地的权利,只有经过根据法律规定获得上级政府批准后,才能征用农民土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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