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是指依法成立的行使劳动争议仲裁权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不满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仲裁委员会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2)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是指行使审判权的审判机关。劳动争议案件由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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