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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期间受伤能怎么赔付

2021-10-24 来源:好走旅游网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有用人单位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和《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厦门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休养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伤害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养证明,由所在单位按《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以及有争议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闽人社文[2010]265号第六条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工伤职工在医疗救治期间,其伤情符合《分类目录》内规定期限的,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达期限,经医疗机构证实伤情已经治愈的,可以终止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工伤停工留薪期到期,经经治医疗机构证实伤情尚未治愈的,可以在原发性损伤的基础上延长停工留薪期的期限,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第七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社保经办机构因停工留薪期发生争议的,可以由当事人任何一方向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未向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的视为同意;当事人对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期限不服的,可以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确认,确认程序按照《条例》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到期(含延长期到期)存在残疾、需要劳动能力鉴定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或工伤职工住院停工留薪期期满,已达出院标准拒绝出院的,用人单位可以停发其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停止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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