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结算工程款的方式有:施工完毕且验收合格的按合同约定价款或实际结算;修复验收合格的按上述办法结算;未完工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停止施工,按上述办法结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有欺诈胁迫、违反法律规定、恶意串通等。对方赔偿损失的举证责任应根据过错、损失大小、因果关系承担。法院可参考质量标准、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确定损失大小。
法律分析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如何结算工程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结算工程款的方式有:施工完毕且验收合格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价款或者按照实际结算,价款差额不予支付;施工完毕验收不合格但经修复验收合格的按照上述办法结算,经修复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支付;尚未施工完毕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应当停止施工,视已经完成的工程量是否合格依据上述办法结算。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有欺诈胁迫、违反法律规定、恶意串通等。无效合同是指已成立,但因欠缺法定的有效要件,在法律上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要求赔偿谁有举证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结语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结算工程款的方式有两种:施工完毕且验收合格的可按合同约定价款或实际结算,差额不支付;施工完毕验收不合格但经修复合格的按上述方式结算,不合格的不支付;未完工且合同无效的应停止施工,已完成的工程量是否合格按上述方式结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欺诈、胁迫、违法、恶意串通等。合同无效要求赔偿时,举证责任应由请求赔偿方承担,包括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损失难以确定时,法院可参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工期、支付时间等因素来确定赔偿数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二章 招 标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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