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1、《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牺牲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2、烈士配偶、子女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结婚证(或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4、学校学籍证明:所在班级、学号。二、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1、军人所在部队出具军人服役地区系以上地区的证明;2、军人军官证复印件,加盖军人所在部队公章;3、结婚证(或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4、军人配偶、子女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5、学校学籍证明:所在班级、学号。三、一级至四级伤残军人子女1、残疾军人证原件和复印件;2、独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3、残疾军人子女户口本复印件;4、学校学籍证明:所在班级、学号。四、残疾军人1、残疾军人证原件和复印件;2、残疾军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3、学校学籍证明:所在班级、学号。
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三条 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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