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公共区域的投诉方式需视情况而定:
1、若是被人占用的是同一个小区的公共区域,比如楼道、天台、小区公园等,可以向小区物管和居民代表会投诉;
2、若是被人占用的是街道上的公共区域,比如街道的公园、人行道等,可以向城管投诉。
占用公共区域构成侵占罪的处罚标准如下:
1、犯侵占罪的,一般情况下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2、侵占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占用公共区域的法律规定如下:
1、未经允许或者未经备案侵占公共空间涉嫌违法,依照规定应当给与行政处罚;
2、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3、若确需临时占用,要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并且在占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 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六十九条
在居民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强制清除,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
(一)在道路、楼道等公用部位堆放物品的;
(二)圈占绿地、空地等公共区域或者私自设置地锁等设施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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