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已去世的口头遗嘱不能申请公证,公证需由继承人亲自申请。公证法规定,申请公证可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口头遗嘱的见证人不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已去世口头遗嘱如何公证
民法典规定,在危急的情况下才能订立口头遗嘱,订立口头遗嘱后被继承人去世的,不能申请遗嘱公证,遗嘱公证要被继承人亲自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六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二、哪些人不能担任口头遗嘱的见证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前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不能以自己名义参加民事活动和承担民事责任。
(2)继承人、受遗赠人。因他们与遗嘱有直接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遗嘱人自愿表达其内心意志,再者他们的证明难以保持客观性和真实性。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由于利益关系的影响,难以保证其证明的客观性、真实性。
结语
遗嘱公证是确保遗嘱有效性的重要步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口头遗嘱的公证需要遵循一定的条件和程序。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但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继承人去世后,口头遗嘱无法申请公证,而遗嘱公证需由继承人亲自申请。此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都不能担任口头遗嘱的见证人。遵循这些规定,可以保证遗嘱公证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二条 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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