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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一个星期但未签订合同,离职了有没有工资?

2021-06-06 来源:好走旅游网

未签订合同的员工辞职正常,用人单位应支付工资。劳动者需提供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存在,如工作证、工资记录等。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可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合同,试用期内可提前3天通知。若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签订书面合同,应支付每月工资的两倍。违反无固定期限合同规定的,也应支付每月工资的两倍。

法律分析

入职半个月,未签订合同,正常的辞职是可以拿到工资的,不支付工资用人单位违法。

一、作为劳动者,首先要证明与该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例如工作证或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工资卡交易记录、工资条、有公司名称的工装、去地税局打印并盖章的个税完税证明、用人单位为你办理的暂住证、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派工单、同事证言(离职在职的都可以)、录音录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或老板签字的的书面材料等。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拓展延伸

离职后一个星期内未签订合同,是否有权获得工资赔偿?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离职后一个星期内未签订合同的情况下,您仍然有权获得工资赔偿。尽管没有签订合同,但您的劳动力已经为雇主所使用,因此应当享受相应的劳动报酬。根据劳动法的原则,劳动者的劳动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无论是否签订了正式合同。因此,您有权要求雇主支付您在该星期内的工资。如果雇主不履行支付义务,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例如向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提起劳动争议。重要的是保留相关的证据,例如工作记录、薪资支付凭证等,以支持您的要求。请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具体和详尽的建议。

结语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离职后一个星期内未签订合同的情况下,您仍然有权获得工资赔偿。尽管没有签订合同,但您的劳动力已经为雇主所使用,因此应当享受相应的劳动报酬。根据劳动法的原则,劳动者的劳动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无论是否签订了正式合同。因此,您有权要求雇主支付您在该星期内的工资。如果雇主不履行支付义务,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重要的是保留相关的证据,例如工作记录、薪资支付凭证等,以支持您的要求。请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具体和详尽的建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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