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地役权具有从属性,不能单独设立抵押权。为适应土地三权分置改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篇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改为土地经营权。依照地役权之依附性,土地经营权抵押并在之后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一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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