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纠纷解决原则:未结婚应返还,已结婚不予返还。结婚前给付彩礼需以离婚为前提才考虑返还。需确实存在当地彩礼习俗。需区分主观意愿,无条件给付一般不予返还。
法律分析
1、解决彩礼纠纷时应遵循的原则。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2、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法院准许离婚的,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
3、必须是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一般来说,彩礼问题主要大量存在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人们迎亲嫁娶,多是按民风、习俗形成的惯例。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俗存在,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属于男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要视其具体情况及性质,由法院依法作出处理。
4、要区别彩礼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一般来讲,彩礼的给付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特殊规定,通常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结语
在解决彩礼纠纷时,应遵循以下原则:根据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来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已结婚的,原则上不予返还彩礼;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原则上不予返还彩礼。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因为夫妻尚作为一个共同体。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才能谈及彩礼问题。要区别彩礼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通常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160;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该条中的“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即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譬如,男方家庭经济状况本身就很差,不能维持正常生活,尚依靠单位给予经济帮助,给付彩礼后其生活就更加困难了,应认为男方的这种生活状况,属于“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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