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约金作为约定的违约责任的一种,在一方出现违约行为时,守约方可以请求违约方,按照原来的约定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但是,违约责任只是针对一方出现的违约行为,并不排斥解除权以及继续履行的存在。
(二)如果对方的违约行为已经造成了合同根本无法继续履行下去,或者合同的目的根本不能达到,这时候守约方就享有法定的解除权。也就是说,违约方不仅需要支付违约金,还要承担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就此结束的风险。
一、合同当事人受合同的约束
合同订立之后,双方当事人都应当按照原来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将会法律受到严重的惩罚。同时,违约金责任也可以与继续履行同时存在。如果守约方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这时候毁约方在承担支付违约金责任之后,还要继续履行合同。守约方既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又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
二、解除合同的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二)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