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租赁交纳保证金作为履约担保的,履约条款应该载明承租人违约时出租人可不退还交纳的保证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定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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