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行政拘留并非过失性解除的法定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过失性辞退并无行政拘留一项。
对于受到法律追究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该条仅第六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而,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事由解除劳动合同。
一、行政拘留对员工履职有什么影响?
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而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的情况。
尽管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上述我们提到的意见中规定,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
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也即员工被行政拘留后即使尚未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可停发工资。
此外,如果因为员工被行政拘留,因而给公司带来造成重大损害的或者行为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公司在承担举证责任后,员工也是有被因此辞退的可能。
员工被行政拘留后即使尚未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仍可停发工资。
根据《意见》规定,职工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
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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