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证明是医院必须开具的证明,未婚先孕的,只要母亲提供自己的身份证医院就会为孩子开出生证明。需要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自填单》;当收到《出生医学证明》后要认真核对。如发现有填写错误时,应及时向医院申请换发。
《出生医学证明》是由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全国《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委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事务管理工作。
关于新生儿出生证明的用途:
1、证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生人口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
2、证明出生人口的血亲关系;
3、作为新生儿获得国籍的医学依据;
4、作为户籍登记机关进行出生人口登记的医学依据;
5、作为新生儿依法获得保健服务的凭证;
6、为其他必须以《出生医学证明》为有效期限的事项提供依据
怎么样管理使用出生证明
1、《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部统一制发,各级卫生行政执法部门或委托省(市)级妇幼保健机构监督管理,并负责发放有关使用单位。
2、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户口登记机关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并保留《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作为户口登记的原始凭证。《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必须由户口登记机关拆切,私自拆切视证明无效。
3、《出生医学证明》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卖、转让、出售或私自涂改的出生证明无效。
4、《出生医学证明》以多种防伪技术印制,版图线独特,版图中央印有“中国妇幼卫生”图徽暗记标徽,该标徽及“卫生部”印章在特殊灯光下显示荧光变色(仅供监督管理人员掌握)。
5、《出生医学证明》盛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地区编号。出生证明验证版代号等辩真假。
一、非医疗机构出生的(包括2009年9月以前医院出生的)首次办理出生证明需提供以下材料:
1、首次签发表(市辖区内各医院均有)
2、凡是办理出生证明的必须提供父母双方户口簿、结婚证及领证人身份证原件,不能提供母亲有效证件的需提供亲子鉴定
3、凡是代办的需提供加盖村上(社区)公章的委托书
4、以上所有手续需加盖公章才有效
二、已办理出生证明但遗失了且未上户的:
1、父母书面申请(注明原因所需出生证明用处)。
2、原签发单位提供的出生证明原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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