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危险源的防范控制可从三方面进行,即技术控制、人行为控制和管理控制。
(一)技术控制 即采用技术措施对固有危险源进行控制,主要技术有消除、控制、防护、隔离、监控、保留和转移等 。
(二)人行为控制 即控制人为失误,减少人不正确行为对危险源的触发作用。
(三)管理控制可采取以下管理措施,对危险源实行控制:建立健全危险源管理的规章制度;明确责任、定期检查;加强危险源的日常管理;抓好信息反馈、及时整改隐患;搞好危险源控制管理的基础建设工作;搞好危险源控制管理的考核评价和奖惩。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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