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职务侵占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如下:
1、主观目的不同,职务侵占的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挪用资金的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
2、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本单位的财产,包括资金和物品,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本单位的资金;
3、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侵犯了单位资金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间接侵犯了所有权,职务侵占罪直接侵犯了单位财产的所有权;
4、客观方面,犯罪手段不同,挪用资金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利于职务的便利,非法挪用本单位财产。由于其主观准备归还,一般不采取变更账目、冒名取款等秘密虚假手段。但由于职务不同,犯罪条件不同,行为人个体差异多样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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