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普遍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以来,农民有了相对稳定的土地使用权。在获得承包地使用权的前提下,农民可以依法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我国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思想是:
1、我国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在长期稳定家庭承包经营的前提下进行。家庭承包经营不仅适合以传统手工劳动为主的传统农业,也适合现代化农业,具有很强的适应性。不能将家庭承包经营与发展现代化农业对立起来。搞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能动摇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承包关系稳定,农民才敢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起来,解决了人、地矛盾等问题,家庭承包才能稳定。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在长期稳定的家庭承包经营的前提下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目的也是为了承包关系稳定。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进行。乡村组织可以对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行协调和服务,但不能搞强迫命令、行政干预、阻碍或强制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如果强迫或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或以划分“口粮田”“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等等,应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要应在农户间进行。这种流转一般不允许从事农业生产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一些发达国家也普遍限制非农业企业等经营农地。主要原因有:一是在农村劳动力没有大量转移前,避免大规模土地兼并,防止大资本排挤小农户,出现严重的社会就业问题。二是避免土地不合理使用和掠夺式经营,造成土地质量下降和生态环境恶化。当前一些工商企业投资开发农业积极性高,但是长期租赁和经营农民的承包地会带来很多隐患,不宜提倡。工商企业投资农业主要应从事产前、产后服务和“四荒”资源开发,采取多种形式,带动农户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要带动农户,不能替代农户。
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违法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的开发利用必须依法进行,不得损害土地、从事掠夺性经营等,以实现农村土地利用的可持续发展。
5、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还必须坚持有偿原则。农村土地的家庭承包户有权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获得合法收益,所获得的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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