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产前休假15天,产后休假83天
产前休假不满15天,未休满的部分与产后休假合并使用
产前休假超过15天,超出部分按照病假处理,保障产后假至少休83天
难产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增加产假30天;不能增加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奖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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