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住户口是指人们在户口本上登记的住址所在地,每个人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非常住户籍是指人们离开户口所在地,在其他地方居住并需要申请居住证的具体地址。原则上,人们应该在户籍所在地生活,离开时需要办理户口迁移,以便统计人口和管理,并作为法律诉讼管辖的依据。随着人口流动的增加,人户分离现象普遍存在,长期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则视为本人的住所地。
法律分析
一,常住户口(籍):是指当事人最新的户口本首页“住址”一栏登记的所在地对应的户籍(每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为常住人口)。
二,非(常住)户籍:是指当事人离开户口本上的地址,在其他地方居住(需要申请领取居住证)的具体地址(只要符合《居住证暂行条件》第2条的规定,就应该向居住地的辖区派出所申请领取居住证)。
三,原则上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进行生活,如果离开应当进行户口迁移,其目的是方便统计人口和管理,在法律上也作为诉讼管辖的依据。随着人口流动性的增强,人户分离的现象比较普遍,如在其他地方长期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居住地则作为本人的住所地。
拓展延伸
常住类型户籍和非户籍的填写要求:解析居民身份登记的规定
常住类型户籍和非户籍的填写要求涉及居民身份登记的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居民在填写户籍信息时需要明确常住类型,即是否具有本地户籍或非本地户籍。填写要求包括提供详细的个人信息、与户籍相关的证明文件以及必要的申报手续。对于本地户籍居民,常住类型一般为本地户籍;而对于非本地户籍居民,常住类型可能是外地户籍或其他特定类型。填写要求的目的是确保居民身份登记的准确性和合规性,以便相关部门进行统计、管理和服务。居民应遵守相关规定,如实填写户籍信息,以维护个人权益和社会秩序。
结语
合规填写常住户籍信息对于居民身份登记至关重要。根据法律规定,居民需明确常住类型,提供详细个人信息及相关证明文件。本地户籍居民填写本地户籍,非本地户籍居民填写外地户籍或其他特定类型。确保准确填写户籍信息,有助于统计、管理和服务。居民应遵守规定,维护个人权益和社会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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