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看守所关押的犯罪嫌疑人的基本生活由国家财政负责.均为免费.但如果自想增加日用品或其他法律允许的东西自己付费.家属可以把钱交给看守所统一保管,在被关人需要购买什么物品经看守人员同意后由自己的费用里扣除。
看守所是指涉嫌刑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法院暂时还没有做出司法判决,用于暂时性扣押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机关。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1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2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
3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的伙食按规定标准供应,禁止克扣、挪用。对少数民族人犯和外国籍人犯,应当考虑到他们的民族风俗习惯,在生活上予以适当照顾。
第二十四条
人犯应当自备衣服、被褥。确实不能自备的,由看守所提供。
第二十五条
人犯每日应当有必要的睡眠时间和一至两小时的室外活动。
看守所应当建立人犯的防疫和清洁卫生制度。
第二十六条
看守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医疗器械和常用药品。人犯患病,应当给予及时治疗;需要到医院治疗的,当地医院应当负责治疗;病情严重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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