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牢期间的减刑方法有以下:
1、罪犯提供犯罪分子的信息,阻止了一场重大案件的发生;
2、罪犯在服刑期间检举了其他犯罪分子的活动,经过警方查证之后,其检举的情况属实;
3、在服刑期间有重大的发明创造,对社会发展有着很大的贡献;
4、罪犯在监狱的日常改造或者是劳动过程中,不顾危险挽救了他人的生命;
5、在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时候,变现十分突出,有着很大的贡献。
减刑的程序:
1、由监狱公布减刑的条件;
2、服刑人员书面提出申请并写出认罪悔罪书;
3、分监区全体警察评议通过减刑人员名单,并在分监区公示三天,无异议后报监区;
4、监区办公会研究确定名单,在监区公示三天,无异议后报刑罚执行科;
5、刑罚执行科对案卷初审,不符合条件退回。符合条件的在监狱公示七天后,由监狱减刑假释委员会进行评审;
6、上报法院进行裁定。
综上所述,在已经被抓捕的犯人,在服刑的期间,积极表现,如果表现优异就可以有减刑的机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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