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房屋本身的价值、附属物的价值以及收益权。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三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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