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一、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种类
1、设立登记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登记是权利人申请物权登记机构将不动产物权的登记设立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变动登记也就是权利人申请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变更、转让和消灭等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的设立、转移、变更和废止等事项经过登记而发生效力。经过设立登记,权利人获得不动产物权。经过变动登记,原权利人则丧失不动产物权。其中的变更行为和转让行为使得他人享有不动产物权,而消灭行为则使得不动产物权归于消灭。
2、更正登记
更正登记是指对不动产物权错误登记的错误进行更正登记。
3、异议登记
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的条件是: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
4、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也就是在当事人所期待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所需要的条件缺乏或者尚未成就时,也即权利取得人只对未来取得的物权享有请求权时,法律为保护这一请求权而为其进行的登记。
二、不动产登记一定要本人办理吗
在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时候,需要按照不动产登记的范围来,主要包括下面的:
1、住宅房产。住宅是人们居住的房屋,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房产作为不动产登记国家可以了解人们的居不动产登记住条件、生活水平等信息,对国家保障民生起到引导作用。
2、商业房产。就是不是用来居住的房产,包括工业厂房、门市、用来出租的房屋,这些房产国家会适当收税的。
3、土地。我国的土地所有权为国家所有,但是土地的使用权、开发权、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等等都应该登记的。包括山林、草原、沙滩、矿山、牧场等。
4、海域使用权。海域开发、养殖等使用权需要登记。
5、探矿权和采矿权。探矿权和采矿权以非实物形式成为不动产登记的对象。
事实上,不动产登记不一定都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办理,可以授权代理人代为办理。
但代理人办理登记时,除了需要提供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及相关材料外,还必须提供自身的身份证明及相关有效的代理授权书。
办理首次登记的,需要按照下面的步骤来:
1、确定开发商已经进行初始登记。
2、到房屋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房屋(地)所有权登记申请表》。
3、拿测绘图(表)。可以到开发商指定的房屋面积计量站申请并领取测绘表,或者带身份证直接到开发商处领取,也可以向登记部门申请对房屋面积进行测绘。
4、领取相关文件。在房屋登记部门申请房屋登记时,应领取相关的文件资料。
5、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契税。
6、提交申请材料。
7、按照规定时间领取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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