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续签劳动合同辞职,劳动者可能获得双倍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金的赔偿。此外,劳动仲裁时还可主张未缴社保、未支付加班工资和年休假的问题。在收集证据方面,劳动者应提前注意收集能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工资支付凭证、社保缴纳记录、工作证等。同时,在取证过程中需掌握实务技巧,并避免打草惊蛇。辞职时,劳动者可获得双倍工资和单位违法行为的赔偿。
法律分析
一、没有续签劳动合同辞职是否有赔偿
1、没签书面劳动的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没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自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日起算,可能会不支持双倍工资;但是经过再起诉到合肥法院,判例认为诉讼时效自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起算。所以即使仲裁委以超过诉讼时效不支持双倍工资,起诉到法院后也会支持。
2、没签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没有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没有交社保的,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没有缴社保、加班工资、年休假
公司违反法律规定,没有缴纳社保,未支付加班工资、未放年休假的,可在劳动仲裁时一并主张。
二、没签劳动合同怎么收集证据?
第一,不要等发生劳动纠纷的时候才去收集证据,要在劳动纠纷发生前,就注意收集那些可以用于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
劳动者在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往往还缺乏维权意识,不懂得在平时工作时一有机会就可以收集一些能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有力证据。
通常可以认定为用人单位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凭证包括:
①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③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④考勤记录;
⑤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第二,在收集那些能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时,要掌握取证的实务技巧,并且在取证的过程中千万不要打草惊蛇。
用人单位没有按照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其实对劳动者而言是很不利的,有的劳动者在遇到这样的情况时,就有可能选择向法院辞职。此时没有续签劳动合同辞职其实也是有相应的赔偿,一方面是二倍工资的赔偿,另一方面是单位违法行为的赔偿。
结语
综上所述,对于没有续签劳动合同辞职的情况,劳动者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每月获得两倍的工资。此外,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者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为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此外,如果公司违反法律规定,未缴纳社保、未支付加班工资、未给予年休假,劳动者可以在劳动仲裁时一并主张。因此,劳动者在收集证据时应注意保留工资支付凭证、社保缴纳记录、工作证等相关证件,并掌握取证的实务技巧。在面对未续签劳动合同辞职的情况下,劳动者应该了解自己的权益,寻求合法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条 特区企业雇用的职工,由该企业按其经营的要求进行管理,必要时可以解雇,其手续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
特区企业职工可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向企业提请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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