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高温作业劳动保护要求,包括停止室外露天作业、限制作业时间、健康检查、调整作业岗位等。用人单位不得扣工资,应发放高温津贴。目的是保护劳动者免受高温影响,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国家安监总局、卫生部、人社部、全总于2012年联合下发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一、对加强高温作业劳动保护提出明确要求。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4、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
5、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二、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
用人单位不得扣工资!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办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明确的规定劳动者在40度高温以上的环境下不得进行相应的工作。对在33度以上的劳动者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保护这类人的身体不受高温的影响。对我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行相应的保护。
结语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颁布,为加强高温作业劳动保护提供了明确的要求。根据规定,当气温达到一定标准时,应停止室外露天作业或限制作业时间。此外,用人单位还需对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调整作业岗位以适应高温环境。对于停工或缩短工作时间的情况,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并应发放高温津贴。这一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为我国劳动者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第四十二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工伤保险第四十三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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