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户口登记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申请户口迁移需要满足多种条件。其中包括: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类居民需要提供迁移户口申请、接收单位证明、拟迁移户口人员的户籍证明或公证书、申请人和拟迁移户口人员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留存复印件)、房产证原件(留存复印件);自建房需要提供土地使用证、土地、规划部门批准建房的有关材料;购买成套商品住宅需要提供商品房购销上税发票原件(留存复印件);单位租赁给本单位职工使用
法律分析
以下条件之一需满足:
1. 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类居民:
* 迁移户口申请
* 接收单位证明
* 拟迁移户口人员的户籍证明或公证书
* 申请人和拟迁移户口人员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留存复印件)
* 房产证原件(留存复印件)
2、自建房:土地使用证;土地、规划部门批准建房的有关材料。
3、购买成套商品住宅:商品房购销上税发票原件(留存复印件)。
4、单位租赁给本单位职工使用的公有住房:单位证明;收取房屋租金发票或有关凭证。
有相对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类:
1、属工作调动、招工、招干入户的:工作调动介绍信或录(聘)用通知(或报到介绍信);调动人员登记表或录(聘)用人员审批表;录(聘)用人员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为被企业录(聘)用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的相关凭证。
2、属军队转业干部及复员退伍军人人户的:军转干部或复退军人安置部门介绍信;随迁军转干部家属安置通知书。
3、属大中专(含技校)毕业生就业入户: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普通高等(中专、技校)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
4、属投资兴办实业的人员入户:投资人迁移户口申请;接收单位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完税证》;拟迁移人员的户籍证明和户成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拟迁移人员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引进人才:
所需申报材料:迁移户口申请;接收单位证明;学历和职称证书;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相关证明;拟迁移户口人员户籍证明和户成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拟迁移户口人员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亲属投靠:
1、新生婴儿入户的:婴儿出生医学证明书;婴儿父母身份证或户口簿;婴儿父母的结婚证书;准生证或生育证(其中: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应出具征收社会抚养费凭证)。
2、夫妻投靠入户:被投靠人申请、身份证或户口簿;接收单位证明;结婚证书;夫妻双方身份证或户口薄;拟迁移人员的户籍证明和随迁人员的户或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
3、父母子女投靠入户:被投靠人申请、身份证或户口簿;接收单位证明;投靠人户籍证明和户成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夫妻同时迁入的还应出具结婚证书;已达到法定婚龄的子女投靠父母,还应出具婚姻登记机关的未婚证明。
4、近亲属投靠:出具法定监护(抚养)人丧失抚养能力或病故伤亡证明和与被投靠人确立监护(抚养)关系的公证书。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户口迁移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提交相应的材料。具体来说,四川成都的户口迁移条件及所需材料可能因具体情况而异,但一般来说,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 身份证:申请人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件,以便进行身份验证。
2. 户口簿:申请人需要提供本人户口簿,以便进行信息比对。
3. 房屋产权证明:申请人需要提供本人或直系亲属的房屋产权证明,以便进行房屋产权核实。
4. 婚姻状况证明:申请人需要提供本人的婚姻状况证明,以便进行婚姻状况核实。
5. 子女出生证明:申请人需要提供本人或直系亲属的子女出生证明,以便进行子女关系核实。
如果申请人无法提供上述材料,则可能无法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此外,根据具体政策,申请人可能还需要提供其他证明材料,具体要求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在办理前咨询当地相关部门。
结语
根据所提供的条件,不同情况需要提供不同的申报材料。对于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类居民,需要提供迁移户口申请、接收单位证明、拟迁移户口人员的户籍证明或公证书、申请人和拟迁移户口人员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以及房产证原件。对于自建房,需要提供土地使用证和土地、规划部门批准建房的有关材料。对于购买成套商品住宅,需要提供商品房购销上税发票原件。对于单位租赁给本单位职工使用的公有住房,需要提供单位证明和收取房屋租金发票或有关凭证。对于有相对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类,需要提供工作调动介绍信或录(聘)用通知(或报到介绍信)、调动人员登记表或录(聘)用人员审批表、录(聘)用人员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以及为被企业录(聘)用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的相关凭证。对于引进人才,需要提供迁移户口申请、接收单位证明、学历和职称证书、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相关证明、拟迁移户口人员户籍证明和户成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以及拟迁移户口人员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对于亲属投靠,需要提供新生婴儿入户的婴儿出生医学证明书、婴儿父母身份证或户口簿、婴儿父母的结婚证书、准生证或生育证(其中: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应出具征收社会抚养费凭证)、夫妻投靠入户的被投靠人申请、身份证或户口簿、接收单位证明、结婚证书、夫妻双方身份证或户口薄、拟迁移人员的户籍证明和随迁人员的户或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六条 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既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迁移条件的,应当返回常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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