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制定疫苗管理制度,配备专人管理
疫苗计划、接收、储存、出入库管理、盘点、报废等
2、接种单位从事疫苗收货、验收、储存、养护、出库、运输等岗位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疫苗出入库管理:先短效期,后长效期先进先出
日清月结,帐苗相符
国家实行疫苗全程电子追溯制度(录入系统)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依法如实记录疫苗流通、预防接种等情况,并按照规定向全国疫苗电子追溯协同平台提供追溯信息
4、疫苗的储存
疫苗应按品种、批号分类存放
摆放整齐,疫苗与箱壁、疫苗与疫苗之间应留有1~2cm的空隙,并按品名和效期分类摆放
卡介苗要有醒目标志
冰箱门的搁架禁止存放疫苗存放疫苗的冰箱禁止放其他物品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定期对储存的疫苗进行检查并记录,对包装无法识别、超过有效期、不符合储存温度要求的疫苗,应当定期逐级上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应当遵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保证疫苗质量。
疫苗在储存、运输全过程中应当处于规定的温度环境,冷链储存、运输应当符合要求,并定时监测、记录温度。
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四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建立疫苗定期检查制度,对存在包装无法识别、储存温度不符合要求、超过有效期等问题的疫苗,采取隔离存放、设置警示标志等措施,并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处置情况,处置记录应当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满后不少于五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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