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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五十六条

2020-12-24 来源:好走旅游网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56条规定,如果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使用合法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当事人有权拒绝接受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相关部门将对使用的非法单据进行收缴销毁,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分析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拓展延伸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及程序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及程序》是针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法律依据。根据该条规定,当出现违法行为时,相关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违法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这些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执照等。同时,该条还规定了处罚的幅度,即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来确定处罚的严重程度。此外,该条还明确了处罚的程序,包括听证、处罚决定的通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这些规定为行政执法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保障了违法行为的处罚公正性和合法性。

结语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使用非法单据进行处罚的情况,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应对非法单据进行收缴销毁,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该条规定了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及程序,保障了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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