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银行贷款纠纷中,选择合适的仲裁机构是非常重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可以选择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西安分会等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四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商一致选定,或者由当事人依照双方协议选定。当事人未在协议中规定仲裁机构或者仲裁机构不能履行仲裁职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仲裁机构的确定。
第四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公正、独立、不受干扰地行使仲裁职权。
第四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按照双方当事人的选择,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进行仲裁。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未指定仲裁机构,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不能履行仲裁职责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仲裁机构;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仲裁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银行与借款人在签订金融借款合同时约定,如发生借款合同纠纷应当仲裁的,应当将仲裁机构写入合同,明确仲裁机构名称和受理仲裁的地点。
第九条 借款人提出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有关仲裁协议的效力及仲裁程序的有关规定。借款人未参加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驳回起诉。
第十条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及时地进行仲裁,做出公正、合法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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