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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被辞退赔偿规定是怎样的?

2020-05-15 来源:好走旅游网

律师解答:

赔偿职工在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并以用人单位上年度所有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支付参加生育保险职工的保险基金。对没有参加相遇保险的职工应当按照其产假前的工资标准支付。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终止了劳动合同,是违法违规的,劳动者可通过相应途径维护权益。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 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 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几,增加产假1 5天。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耒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四条 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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