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离婚诉讼中的原告是发动离婚诉讼的一方,而被告是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和诉讼请求进行抗辩或者提出新的主张,因此,在离婚诉讼的过程中,原被告的应答方式存在一定差距,具体如下:
1、原告在起诉材料及庭审中要明确表达离婚的意愿,并且就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提供证据,比如举证证明双方已经因感情不合分居满2年或者被告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的等等。如果被告同意离婚或者法院可能会判决离婚的,原告需要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一并进行主张并提交证据,从而让法院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2、被告可以在收到原告起诉材料后向法院提交答辩状或者在庭审时发表答辩意见,向法庭明确表示同意或者不同意离婚,如果不同意离婚的,应当提出自己的抗辩理由,有证据的应当一并提交给法庭。如果被告同意离婚或者法院可能会判决离婚的,那么被告应该就原告提出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主张发表自己的答辩意见或者提出自己的主张,比如不同意孩子由原告抚养或者不同意房产平均分割等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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