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作为全面从严治党利器的巡视巡察工作,力度全面提升,效果不断彰显,对腐败形成了强大震慑,有力推动管党治党向纵深发展。然而,在巡视巡察开展过程中,个别单位及人员却试图以各种方式干扰、阻挠巡视组、巡察组,只为掩盖自己的违法违纪事实。对于这种严重扰乱党内监督秩序的行为,党内法规有明确的规定。
法律依据:《巡视工作条例》第三十七条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视工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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