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赠与的生效条件及特殊情况。动产赠与需交付赠与物,不动产赠与需办理过户手续;但未过户不代表合同无效,受赠人已占有、使用房屋可视为有效,需补办过户。夫妻间房屋赠与,未办理共有权手续也可视为有效。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合同需办理批准手续时,未办理不影响合同效力,但未履行义务需承担责任。变更、转让、解除合同也需办理批准手续。
法律分析
就赠与合同来说,赠与的生效还需要满足法定条件。对动产来说,赠与物的交付就是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而不动产的赠与则需要办理产权过户的相关手续;同时,基于不动产赠与的特殊性,未办理房屋过户也并不意味着合同必然不生效,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经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合同有效,但应当补办过户手续。
可以看出,对于房屋赠与来说,办理了过户手续赠与生效是房屋赠与的一般情形;但如果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且房屋已经实际交付占有、使用的,赠与合同也是生效的。
这儿需要注意的是夫妻之间的房屋赠与,如果一方将婚前房屋一半赠与另一方,但并未办理增加共有权人的相关手续,一般情况下,因为基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被赠与一方实际上也是占有并使用该房屋的,所以,赠与行为也是生效的。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合同生效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结语
综上所述,赠与合同的生效需要满足法定条件。对于动产,赠与物的交付是生效的要件;而对于不动产,需要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然而,如果未办理不动产过户手续,但赠与人已经交付并被受赠人占有、使用,赠与合同仍然有效,但需要补办过户手续。对于夫妻之间的房屋赠与,即使未办理增加共有权人手续,由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赠与行为仍然生效。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合同一般自成立时生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如果合同需要办理批准等手续,未办理这些手续不会影响合同中的履行义务和相关条款的效力。未履行申请批准等手续义务的当事人将承担违约责任。同样,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也适用类似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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