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2.工程质保金预留比例不高于结算总额的5%;
3.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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