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在离婚时想要争取抚养权的,需要根据小孩年龄和其他具体情况综合判断自己争取抚养权的优势。
如果子女在离婚时未满两周岁,这一情况对妻子争取抚养权极为有利,未满两周岁的子女抚养权一般都会判给母亲,因为这个年龄段的子女更需要母亲。
如果子女在离婚时年龄在两周岁以上,妻子应当考虑是否有以下优势:
1、如果男方仍有生育能力而妻子已经没有生育能力,妻子在争取抚养权时更有优势。
2、如果孩子一直跟随妻子生活,则妻子也更有优势。
3、如果孩子一直随外祖父母生活,并且外祖父母愿意继续照顾小孩,妻子也有优势。
4、如果丈夫还有其他小孩,妻子也更有优势。
如果离婚时子女已满8周岁,这时子女已经有一定的认知和表达能力,如果子女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女方生活,妻子将有极大优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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