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受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个人垫付的费用可要求用人单位核销。职工应在30天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单位未提出申请,职工可在1年内直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鉴定费用根据省、市、县级标准收取,单位应支付工伤认定费用,个人申请的费用由个人预付。重新鉴定费用由申请方预付,若结论不符,原鉴定机构负担。变化再次申请鉴定费用由申请方负担。
法律分析
根据《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受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由于所在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也未为受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职工个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所垫付的鉴定费可要求用人单位核销。
收费标准为省级每人次200元;市级180元;县级150元。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1、因工负伤、患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2、单位不出可先垫付,之后再依法向单因工负伤、患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因并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申请的,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支付;由被鉴定人申请的,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在申请时预付,如经鉴定结论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及以上的,鉴定费用应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负担。没有单位的,鉴定费用由个人负担。
重新鉴定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预付。重新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相符,鉴定费用由申请方负担。重新鉴定结论与鉴定结论不相符,鉴定费由原鉴定机构负担。
因伤情病情变化要求再次申请鉴定所需的费用,由申请方负担。
结语
根据《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受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若单位未申请鉴定,职工个人垫付的费用可要求用人单位核销。根据不同级别,鉴定费标准为省级200元,市级180元,县级150元。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为职业病,单位应在30天内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若单位未申请,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在1年内直接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未按时限申请的费用由单位负担。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费用由单位支付,如无单位则个人负担。重新鉴定费用由申请方预付,结论相符由申请方负担,不符由原鉴定机构负担。变化申请鉴定费用由申请方负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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