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设立失败后,发起人需要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同时也要对设立公司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已收股款的返还责任,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还负有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发起人相互之间的责任承担,应按其约定或投资比例进行划分,可以适用合伙的有关规定。
法律分析
在公司设立失败后,发起人需要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同时也要对设立公司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已收股款的返还责任,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还负有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至于发起人相互之间的责任承担,应按其约定或投资比例进行划分,可以适用合伙的有关规定。
拓展延伸
发起人如何承担公司设立失败的责任?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发起人应当承担公司设立失败的责任。公司设立失败,可能是因为发起人没有完全具备设立公司的条件,或者在设立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发起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首先,《公司法》规定,发起人、认缴出资额或者在公司设立文件中记载的股东,应当承担设立公司设立失败的责任。这意味着,如果公司设立失败,发起人、认缴出资额或者股东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其次,发起人、认缴出资额或者股东赔偿后,有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意味着,如果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要求发起人、认缴出资额或者股东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但是,如果公司设立失败系因不可抗力或者《公司法》规定的其他障碍造成的,则不适用前款规定。这意味着,如果公司设立失败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障碍造成的,那么发起人、认缴出资额或者股东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总之,发起人应当承担公司设立失败的责任。但是,如果公司设立失败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障碍造成的,那么发起人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结语
在公司设立失败后,发起人需要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同时也要对设立公司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已收股款的返还责任,发起人还需负责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在发起人相互之间的责任承担方面,可以适用合伙的有关规定进行划分。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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