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的取得是存在善意取得的。
抵押权与质权、留置权同属于担保物权,因此,抵押权也同样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一、善意取得所有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标的物是动产或不动产;
2.转让人是无处分权人;
3.受让人为善意;
4.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5.完成了法定的物权变动的公示要求;
6.转让合同不存在无效的情形或未被撤销。
二、善意取得所有权的法律效果有哪些
1.真实权利人与受让人之间:
就不动产的善意取得而言,由于不动产上的他物权记载在登记簿上,受让人即便是善意的,不能因而消灭该权利负担。动产所有权为受让人善意取得之后,该动产上的权利负担如动产抵押权是否存续?民法典原则上将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视作原始取得。
2.真实权利人与无处分权人之间: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这个赔偿损失请求权既包括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包括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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