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取得的抵债资产,应按其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原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借记坏账准备、贷款损失准备等科目,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贷款、应收利息、长期应收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或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2、企业取得抵债资产后如转为自用,应在相关手续办妥时,按转为自用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抵债资产保管期间取得的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保管期间发生的费用,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
4、处置抵债资产时,应按实际取得的处置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长期应收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借记本科目(跌价准备),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一、抵债资产是什么
抵债资产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由于抵债资产形式多样,涉及环节繁多,处理以物抵债资产的涉税问题也较为复杂。从理论上讲,抵债资产的确认条件非常明确:与该抵债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抵债资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以物抵债的范围是什么
1、银行采取各种有效手段清收后仍然未能以货币形式受偿的债务,方可接受以物抵债。但根据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以物抵债的,不受本条限制。
2、抵偿债务的财产应当是归债务人所有或者债务人依法享有处分权、并且具有较强流通变现能力的财产。
3、银行不得接受下列财产用于抵偿债务,但根据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的除外:
(1)基于抵债财产发生的各种欠缴税收和费用已经接近、等于或者超过该财产价值的;
(2)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
(3)财产已经先于我行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的;
(4)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5)债务人公益性质的职工住宅等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和医疗卫生设施;
(6)其他无法或长期难以变现的财产。集体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单独用于抵偿银行债务;但以集体土地之上的房屋抵债的,房屋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应当一并抵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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