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诉抗辩权。
在一般保证合同(一般保证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当保证责任)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在连带保证合同(所谓连带,是指债务人与保证人都对债权人承担责任)中,保证人不享有这项权利。
所谓先诉抗辩权,是指在债权人要求保证人代为履行时,保证人可以要求债权人先就主债务人的财产诉请强制执行,只有在主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保证人才应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未先对主债务人的财产诉请强制执行而直接要求保证人代为履行,则保证人就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又叫检索抗辩权,它实质上保证人的延期履行抗辩权。检索是保证人拒绝清偿的抗辩,即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前,也可以直接向保证人请求履行保证责任,此时,保证人可以援用检索利益,拒绝履行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先诉抗辩的例外,即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
(二)主债务人的抗辩权。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抵销权(抵销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是主债务人所享有的与抗辩权相类似的防御性权利,保证人也有权行使。
(三)基于一般债务人的权利。
保证债务是从债务,但也是一种债务,有其相对的独立性,所以,一般债务人应享有的权利,保证人也应享有。如保证债务已消灭的抗辩、保证债务未生效的抗辩或是未届清偿期的抗辩,等等。
一、债务人的保证人需具备的条件
但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区别对待。保证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这就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保证是一种单方的、义务性的合同,是代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如果公民不具备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又如何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绝对不能担任保证人的,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识别能力和判断能力上法律均不予认可。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保证人与他人订立保证合同的,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效力待定合同的规定来处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而《民法典》担保债权编中应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担任保证人为前提。
二、保证人是债务人吗
保证人是排除主合同中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要求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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