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股证的基本概念是赋予投资者一个权利,在指定的日期以预定的行使价买入或沽出相关资产。在市场上,股本认股证(也称公司认股证)及衍生认股证也同时应用这个概念,两者究竟有什么区别?
两者的区别可以从认股证发行之目的及到期时偿付之情况来说明。
股本认股证主要由相关企业发行,发行公司认股证的目的,一般为集资或奖励员工及股东。股本认股证到期时,若企业的股价较相关公司认股证之行使价为高(多以认购为主),投资者便有权以行使价购入相关企业之股份,企业这时亦须发行新股以履行承诺,所以若公司认股证被行使时便会摊薄原股东的权益。
衍生认股证则主要由投资银行发行,本文所提及的认股证,是以衍生认股证为主。其发行的目的是为投资者提供一个以小博大的投资工具,与相关企业无关。到期时,若相关股份的结算价较行使价为高(认购证为例),由于目前衍生认股证均以现金结算,发行人会把当中的差价支付给投资者,对相关企业的股本权益并没有构成任何影响。
股本认股证和衍生认股证在到期前同样可在市场买卖。但股本认股证的流通量一般较低,且定价无从比较,认股证价格的升跌幅有可能大幅偏离正股表现。可以说,股本认股证的透明度较低,但有时候炒味十足。相反衍生认股证实行庄家制,流通量不成问题,认股证定价的透明度较高,有实际杠杆等数据作参考,认股证理论价格的升跌幅也有依据支持。
股本认股证和衍生认股证的概念虽然相似,当实际买卖时,它们所涉及的风险却属于不同层次,投资者应详细理解相关资料,并考虑个人的风险承受能力,才决定是否应该投资于公司认股证或衍生认股证。
最新推出的商品认股证
随着香港认股证市场的发展日渐成熟,投资者可以选择的认股证种类越来越多。如果以认股证相关资产种类来区分的话,现时港股认股证市场的认股证种类,大致可分为指数认股证、股份认股证、外币认股证及在2005年第二季度才推出市场的商品认股证。以下,我们将简单介绍一下刚刚推出市场的商品认股证。
参予商品期货买卖的投资者应该会知道,在国际市场上可供交易的商品期货可谓多不胜数,有原油、黄金、铜、铝,以至咖啡、橙汁及粟米等等,实在是不能在此一一描述。而至执笔之时,在香港认股证市场可供投资者买卖的商品认股证,选择就真是少很多,主要有与布兰特原油、纽约原油及黄金价格相关的认股证。
基本上,这些商品认股证的结构与一般股份或指数认股证无异,是最常见的普通欧式认购或认沽证。以几只石油认股证为例,理论上,只要油价向上,买入原油认购证的投资者便可获利;相反,如油价向下跌,便对买入原油认沽证的投资者有利。因此,相信投资者应不难理解这些商品认股证的运作。
但值得一提的是,为了迁就港股的交易时间,这些商品认股证的价格大多是以相关期货在亚洲区交易时间的价格来定价。不过,由于如原油及黄金等商品期货的价格,其大部份的成交均集中在欧美的交易时段内,而在亚洲区的交易时间内,其成交的活跃程度及价格的波动均较低。所以,这些商品认股证的价格很多时候也会以缺口的形式上升或下跌,以反映隔夜欧美交易时段中相关商品期货的价格变化。而在港股开市的交易时段内,其价格的变化就较少。故有兴趣投资于这些商品认股证的投资者,是应该对相关商品的期货价格有较长线的看法,否则,是不宜以这些商品认股证作即市的短炒。
概括而言,我们认为这些商品认股证只是香港认股证市场的一些点缀而已,在可预见的将来,也难以成为认股证市场的主流。而一些有兴趣以大额资金投资于商品市场的投资者,仍是会投向国际商品期货市场。因为以现时香港商品认股证的市场规模与国际商品期货市场的流通量及市场深度比较,实在是有相当大的差距!但对于一般的散户投资者如想简单轻松地参与商品认股证,也未尝不可。
一、欺诈发行债券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资者(即股东、债权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
(二)客观要件
1、行为人必须实施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
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仅是制作了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而未实施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不构成本罪。必须是既制作了虚假的上述文件,且已发行了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的才构成本罪。
3、行为人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即达到“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
根据司法实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
(1)发行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伪造、变造国家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相关凭证、单据的。
(3)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4)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5)其他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主要是单位。自然人在一定条件下也能成为犯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依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所制作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债券募集办法等不是对本公司状况或本次股票、债券发行状况的真实、准确、完整反映,仍然积极为之者。因而本罪行为人的罪过实质是诈欺募股或诈欺发行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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