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诉资产拍卖的适用,必须满足以下前提条件:
(1)法院对于拍卖涉诉资产已作出裁定。
(2)一般情况下,涉诉财产必须已被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指定期间仍不履行义务,才可进行涉诉资产拍卖。特殊情形时也可不经查封、扣押程序。
(3)拍卖物必须是归属于被执行人或相关义务入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不得拍卖他人财产。案外人异议经审查成立的,查封或扣押立即解除。
(4)拍卖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司法拍卖价值较大的涉诉资产时,必须先进行评估,以确定公平、合理的保留价。
(5)必须保证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生活需要。
(6)拍卖标的物必须适于拍卖,必须满足不易损耗、具有交换价值、价值相对稳定、无权利瑕疵是特定物而非种类物等条件。
一、房产查封的规定是怎样的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2、如果债权人依法申请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依法提供担保,法院可裁定采取查封你家房产的保全措施,待到案件判决并进入执行程序后,再依法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
3、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4、按照规格,对被执行人的房屋进行执行的,应该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条件。当然可以对其房屋进行执行,扣押置换成小的,剩余部分可以作为履行法院判决。
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对方无力赔偿怎么办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对方无力赔偿的处理办法:
1、有能力赔偿而隐瞒财产的,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对被告财产进行调查,发现财产后,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告的财产;
2、无力偿还的,协商分期清偿赔偿款;
3、如果被告没有劳动能力、生产困难的,法院可能会终结赔偿案件。
通常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可以用以下方式执行:
(一)申请法院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申请法院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三)申请法院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
(四)申请法院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还会出现被申请执行人不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且还将财产转移起来,拒不向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真实的财产状况。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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