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我国专利法不保护单纯的色彩专利,但对色彩与产品形状、图案结合,则可以获得专利保护。目前色彩专利主要有三种:图案加色彩、形状加色彩、图案、形状加色彩。色彩的保护必然影响到专利的保护范围,目前就要求色彩保护是扩大了还是缩小了专利保护范围在理论及司法界并无明确的说法及指导意见。有意见认为要求保护色彩是缩小了保护范围,因为被控侵权产品必须是形状、图案或其结合再加色彩相同或相似才构成侵权,仅形状、图案或其结合相同或相似并不构成对要求保护色彩专利的侵犯。另一种观点认为:色彩保护不是缩小而是扩大了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因为当事人申请色彩保护实际上是要求“同时保护色彩”,而不是“仅保护色彩或色彩的结合”,因此在被控侵权产品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与专利产品相同或相似时构成侵权自不必多说,在被控侵权产品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与专利产品不相同或相似时,如果其色彩相同也构成侵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五十六条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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