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办理材料
1、申领人《居民户口簿》或常住人口登记表(集体户口);
2、本人的学生证、社保卡、毕业证、结婚证、驾驶证、贴有本人近期照片的其它证件或行政村(社区、单位)出具的带有本人照片的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五条 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期。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
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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