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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传唤是什么性质

2024-01-02 来源:好走旅游网

法律主观:

在刑事诉讼中,传唤是指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对象是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必须使用传唤证。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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